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5〕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4********,大学文化程度,汉族,无业,户籍地本市新城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的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十字西侧施工路段摔倒在地,与现场施工人员就事故责任发生争执,后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移交交警莲湖大队处理。经检测,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8.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事故现场照片;4、血醇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2015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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