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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9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本院建议朝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同日朝阳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朝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街里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于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撞,造成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2月13日,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甲脑外伤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27日王某某与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12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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