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4********,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路**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03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钱江牌正三轮摩托车(事故时悬挂鲁******,经核实为套牌)在济宁市**路**路**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致王某某及史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肇事钱江牌三轮车;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路**号,电话:1526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卷外材料5页;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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