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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市**乡**村**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成武县仪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场路与成武县仪凤路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定砀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步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步某某当场死亡,轿车乘坐人步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后至交警队投案。经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步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步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7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庄**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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