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4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镇红绿灯南路段,碰撞到行人毛某甲,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毛某甲符合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萧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毛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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