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2000********,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0时45分左右,在孟津县**镇**大道317省道**公里处**大道北,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森地牌二轮电动车沿道路北侧**绿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撞住同向前方道路上行人李某甲、张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受伤,被害人李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该森地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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