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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由昆明市经开区前往官渡区。13时47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官渡区枫丹白露小区附近路段时,其所驾车辆驶向道路左侧,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云******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驶至,王某某所驾车前端与李某某所驾车车身左侧前部相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胡某甲死亡,王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受伤。经鉴定,胡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胡某乙此次损伤达轻伤二级,李某某此次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此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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