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工业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8时51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鼎市兰田工业区往贯岭镇方向行驶,途经京福线2018KM+600M路段时,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兰某丁,造成兰某丁受伤并于2020年2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兰某丁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兰某丁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被告人王某某另行一次性补助兰某丁亲属人民币162350元。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该人民币16235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闽******小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3.证人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速度)鉴字第31811号、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8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翼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工业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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