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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现居住于该地。201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定州市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州市**镇**村村东**专卖店东侧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事故时故意遮挡号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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