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捕前住该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犯抢劫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犯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于庄村口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酒精呼气测试仪、入所体检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任公物鉴尸检字(2020)62号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1张、照片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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