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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榆社县人,住址是山西省榆社县**镇**村**号,司机。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17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K****1重型自卸货车在偏苍线(榆社县河峪乡固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路上陈某某引领的冯某某(2015年**月**日出生)撞倒碾压,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晋K****1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在实际载重情况下制动不良。经榆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严重超载致他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青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联系电话:1383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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