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兰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 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A****6 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麻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经原兰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前路上,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赵某某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整明(推断)书;
3、证人蒋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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