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告知被害人及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号牌为云08.68316号大中型拖拉机(车载:妻子张某某)沿澜沧县**镇***寨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0时20分许,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澜沧县**镇***寨*队与**寨四队K0+300米交叉路口处时造成车辆侧翻、张和妹当场死亡、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和妹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借用他人手机及时打110电话报警及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借用他人手机及时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接受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队的家中,联系方式:1575829****;
2.移送卷宗材料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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