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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号楼**单元****,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7时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A5***J号“丰田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金利街滨江俊园小区6-8栋门前,由路中交通隔离护栏开口处左转弯时,所驾车车头左前部与沿金利街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通过的被害人包某某相碰撞,致包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5***J号“丰田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调解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拜某某、李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7.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一)项,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186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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