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76********,壮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沿文山市境内G248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15时许其行驶至文山市境内G248线K2771+400m路段处时以约74km/h的速度越过道路中心单虚线驶入对向车道,致其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前部在道路南至北方向车行道内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李某某)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李某某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张某某、谈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请求亲属帮忙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零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策俊

检察官助理:冯方育藜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10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调查评估委托函》各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