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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598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8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GM****重货车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洋工业区黄沙村364号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某某(女,殁年69岁,本市樟木头镇人)当场死亡,乘客被害人鲁某甲所达轻微伤以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鲁某甲、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留在现场归案,车主鲁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车辆(照片)等肇事车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供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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