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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未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住灵璧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为皖******)由西向东沿灵璧县S302线行驶至7KM+100M处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宗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对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民事赔偿,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之侨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灵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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