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现住本村。农民。2020年0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7时42分许,王某某驾驶陕A****A号小型轿车,沿户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学门口时超越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尾随碰撞,致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量刑情节,且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和生活条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6月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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