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联系电话:1873802****.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王某某驾驶豫NR***号小型汽车沿夏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夏某某曹集乡崔庄时,将肖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撞翻了,肖某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效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为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能够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肖某某亲属各项损失130000元,肖某某的亲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尸体检验报告;4、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菊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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