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61********,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家住上高县**乡**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江铃牌皮卡车沿上新公路由上高县县城往上甘山林场方向行驶,当驶至塔下乡白水泥长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且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毅
书记员:黄琛
2015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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