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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2月14日23时许,王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庐江县**镇**路段时与夏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夏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不稳定性骨折,构成重伤二级。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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