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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路**号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于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7月10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王忠彬、被害人李某某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帝凯乐KTV门前公交站旁人行道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黑色白色相间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和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蓝色雅迪牌脚踏电动车采用搭线的方式盗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2元,被害人刘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5元。

2.2020年4月25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时代广场老重百一楼电子游戏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服外套右侧荷包内的一部华为荣耀20青春版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5元。

2020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德感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5月7日8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江津区几江街道通泰门滨江路路段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购买收据、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727元,被告人陈某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1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与前判(2020)渝0116刑初225号判决书所判罚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路**号附**号**单元**-**,电话1388380****;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一百五十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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