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被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3********,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电动车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楼。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共同饮酒。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已经饮酒,仍将其车辆交由王某某驾驶。2020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谭某某苏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大道处被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停车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仍将其车辆交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73919****;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楼,联系电话:1560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8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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