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潭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4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2019年1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院批准,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鲍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在正定新区窃取正定新区**中学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75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鲍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正定新区窃取正定新区**中学的电缆时,因被盗电缆带电未能盗窃成功。被告人潭某某明知上述电缆为犯罪所得而仍为王某某等人联系买家予以销售。

2.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贾某某、鲍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多次在正定新区**变电站至正定县
**变电站地下管廊内,窃取**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电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窃取电缆7次,经测量,窃取电缆3084.37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70124.4元。被告人潭某某明知上述电缆为犯罪所得而仍为王某某等人联系买家予以销售。经查,涉案电缆共计5520.75米,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66249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潭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19年4月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