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社,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家属院**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0********,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区**苑**幢**单元**室,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租住巴中市恩阳区**镇**中学**居民楼。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四川**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利便在网上发布“全行业网站搭建开发”的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与客户联系。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在网上购买贷款类、刷单类APP源代码后交由其公司员工被告人潘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修改、搭建并封装成虚假的贷款网站APP。上述虚假贷款网站APP均系仿冒正规贷款APP的logo图标、名称等,客户可以通过APP后台设置银行卡填写错误、资金冻结需要缴纳保证金等障碍,促使使用该APP申请贷款的人联系客服,并在客服的诱导下进行充值、转账等操作,进而被骗。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封装好的中惠金融、小米金融、万科普惠、微利贷等20余个虚假贷款网站APP通过QQ以每个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Kevin王”“天天发财”等人,共计获利10.825万元。上述虚假贷款网站APP被“Kevin王”“天天发财”等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造成被害人杨某某、丘某某、房某某被骗3.18万元。
在侦查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王某某非法所得10.825万元;在审查起诉中,被告人韩某某主动退赔非法所得0.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CC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房某某、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搭建、封装、出售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虚假贷款网站APP数量达20余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潘某某、韩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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