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街**排*号,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加工部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遵化市****村,现住遵化市**公寓。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排放危险物质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年9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加工部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现住遵化市**公寓。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排放危险物质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加工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排放危险物质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加工部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排放危险物质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车床加工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路**排**号。2019年9月18日因非法排放危险物质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的“遵化市南二环西路**车床加工部”车间内,由该加工部的工人利用超声波清洗机清洗机件的油污,所生产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内。2019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正在加工部清洗排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超声波清洗机废水中含有石油类物质。六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遵化分局对遵化市南二环**车床加工部加工时产生的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河北海之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岂淑铭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处处。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