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于2019年7月2日至1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洪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于于2019年7月2日至1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洪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鲁某某喝酒后在东莞市**镇**村**水闸口附近小卖铺买烟,王某某朝路过的梁某某吐了口水,梁某某随后到小卖铺处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被殴打后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某求助,李某某来到现场后遂用拳头殴打梁某某。后王某某、李某某一方与违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一方互殴,王某某用碎玻璃块戳伤杨某某脸部(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报到现场将王某某、李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人员联查核查、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陈某某、梁某某、阿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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