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将一台6个把位的捕鱼机和三台苹果机放置于被告人王某某在通某某孙营乡**村街上开设的“**网吧”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捕鱼机和苹果机的盈利二人均分,2019年12月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查获。另查明,“**网吧”东**米处为**乡寄宿制**学。经开封市公安局检验,捕鱼机和苹果机为赌博机,共计7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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