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街**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5********,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8********,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2000********,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武汉市江岸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籍贯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9********,汉族,高中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5********,汉族,大学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籍贯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1月7日、1月8日、1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丽芳、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小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作平、被告人胡某乙及其辩护人郝哲、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付炜、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先兵、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孔盼、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万瑞、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孔庆华、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铂、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曾祥娇、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坤、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媛媛、值班律师万正学、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2日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罪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魏某某(另案处理)向唐某某(另案处理) 先后购买虚假股票配资交易软件平台“稳**”和“北**”后,伙同郝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实际控制的武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无合法经营的公司,在不具备证券**务资质、国家明令禁止股票场外配资交易的情况下,没有进入国家证券交易市场,对外谎称可为客户提供5-10倍的“配资”吸引客户进行虚假股票交易,通过设置“强**”、“交易手续费”等手段,实现让客户亏损,亏损资金除用于发放下属人员工资提成、维持公司门面外,其余均被魏某某占有。该公司招募被告人邱某某为******、工资提成、工作手机及微信号****,招募被告人宋某某为**负责工作手机及微信号购买、****;招募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为****,被告人王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易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为**,上述被告人经话术培训并告之根据发展客户充值金额提成后,采取打电话、加微信聊天以及在购买的微信群内以“**”、“**”、“**”等分饰角色发布虚假盈利截图、低手续费或无手续费“配资”、吹捧**荐股技术等方式,引诱客户注册“稳**”和“北**”软件平台充值进行交易,骗得被害人万某某(在本辖区洪山**区**栋**室充值)、万某某、蒋某某、徐某某等389人充值共计人民币1332.7245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02.9822万元、获利人民币3.4617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人民币19.8235万元、获利人民币3.2870万元;被告人熊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77.3103万元、获利人民币1.5243万元;被告人胡某甲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49.9674万元、获利人民币1.4559万元;被告人胡某乙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2.7991万元、获利人民币1.4494万元;被告人田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2.7991万元、获利人民币1.4218万元;被告人王某乙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49.9674万元、获利人民币1.3657万元;被告人华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2.7991万元、获利人民币1.10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2.7991万元、获利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喻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49.9674万元、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邱某某获利人民币6.8738万元;被告人易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32.8469万元、获利人民币4.478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36.9619万元、获利人民币3.8368万元;被告人谭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98.5080万元、获利人民币3.7141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98.5950万元、获利人民币3.2558万元;被告人袁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38.7720万元、获利人民币2.7948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49.8032万元、获利人民币2.4436万元;被告人严某某任职期间客户充值未提现金额及配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15.5571万元、获利人民币2.2302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熊某某、华某某、郭某某已退还其所获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查询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复函、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的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搜查、扣押、辨认笔录;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证报告书;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电子数据、现场操作演示视频的视听资料;7.扣押决定书、清单;8.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田某某、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彭某某、严某某伙同魏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利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熊某某、胡某甲、王某乙、华某某、黄某某、喻某某、邱某某、袁某某、严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胡某乙、田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光盘1盒。
3.被告人王某甲、熊某某、华某某、郭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共计9.3418万元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扣押。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8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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