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广场**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口**村**号, 现住该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商议后共同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后王某某通过网络QQ、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并通过租借房屋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王某某与姚某某多次在王某某租借的铜陵市铜官区**公寓内容留宋某某、卢某某从事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7940元。
期间,2019年10月22日晚、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王某某租借的铜陵市**公寓内容留宋某某、卢某某分别向曹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三人每次以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2019年10月23日凌晨,宋某某、卢某某正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公寓抓获。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检查笔录;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口**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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