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临时羁押于贵阳市**区看守所,次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吕某甲、涂某某等人合伙在母享一带流动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前往涂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赌钱的过程中,发现涂某某等人赌场生意不好,被告人涂某某、吕某甲、王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贵州的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一起入股开设赌场,并表示赌场抽水渔利所得分成五股账,被告人吕某某、涂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每人各占一股,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共同占一股。商定以后,就邀约人前来法泥、关口等地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钱,并从中抽头渔利数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吕某乙拉赌具,放哨,被告人余某甲抽水钱、发工资,被告人余某乙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王某某、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余某甲、吕某乙、余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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