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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未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99********,汉族,大学本科,**学院学生,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附**号。2019年6月11日因吸毒、敲诈勒索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处罚。同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院学生,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2019年6月11日因吸毒、敲诈勒索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处罚。同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黄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是未成年人,仍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樊城区**路**开设包房,容留黄某某、尚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K粉。同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市**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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