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0号
被告人王某,女,19**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4**0***,汉族,小学毕业,工人,住永城市*城区**路***散居片**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6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车辆保险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永城市**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发生争执,继而引起辱骂和厮打。打斗中,李某某被王某摔伤,致其左髌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的人身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乙、李某、钱某等人证言;
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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