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男性,生于19**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53222619**********,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罗平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因琐事与程**发生口角,并殴打了程**,当日20时许在罗平县体育馆“新天地酒店”对面公路上,程**亲属与被告人王*双方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王*将程**推倒在地造成程**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合并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程**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9年1月7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伙同王**、许**(二人另案处理)以博兴木材厂老板陈*挖走被告人王*木料市场工人一事为由,驾驶车辆至罗平县以龙岗陈*家木料加工厂内,无故对陈*及其工人熊**、李*进行殴打,造成三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陈*、熊**、李*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2.受害人程**、陈*、熊**、李*的陈述;3.证人程**、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书及告知书;6.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自首情节和数罪并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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