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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强奸、抢劫、盗窃;陈某某强奸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抢劫、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抢劫、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强奸罪

2020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摩托车碰到被害人李某丙独自走在路上,下车交流后,觉得被害人李某丙可能精神不正常,应该很好骗,遂产生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被告人王某甲就以送被害人李某丙到太和堂紫云桥外婆家为由骗被害人李某丙上摩托车,带着被害人李某丙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两被告人经过商量后,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到养鸭场的民房内,被告人王某甲要被害人李某丙躺在竹席上,并将被害人李某丙的裙子掀起来脱其内裤,被害人李某丙当时害怕用手挡住不让被告人王某甲脱其内裤,被告人王某甲就以为其检查身体为由来哄骗被害人李某丙,让被害人李某丙配合他,接着,被告人王某甲脱掉自己的裤子,将阴茎插入被害人李某丙的阴道,被害人李某丙叫了一声,被告人王某甲怕被人发现,就用手捂住被害人李某丙的嘴巴,并让李某丙不要叫,被告人王某甲用阴茎在被害人李某丙的阴道里抽插了一分钟左右就射精了。事后,在门外的被告陈某某便进入房间用手捂住被害人李某丙嘴巴,并亲吻、抚摸被害人的嘴巴和胸部,拉开裤子拉链,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阴茎在被害人李某丙腿部蹭了下便射精了。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民房内的竹席子扔到了水渠里,同时看到受害人李某丙的下体有血迹,便在水渠边为受害人李某丙清洗下体。清洗完毕后,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骑摩托车沿着小路将被害人李某丙送到S317蒋家桥篱头坪村路段,途中被害人李某丙的手机掉在地上,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没有停下摩托车让被害人李某丙捡手机,在返回的途中将被害人李某丙的手机扔到江里。

2、抢劫罪

2017年7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匡某某(已另案处理)从常宁回祁东,在路上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产生了抢钱的想法,被告人王某甲提出来去祁东县寻找抢钱的目标,到了祁东县城政务中心附近,发现被害人兰某某从宝马车上下来,手上拿着一个手提包,被告人王某甲遂提出要去抢被害人的钱,当时被害人兰某某在用手机打电话,被告人王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从背后用手捂住被害人兰某某嘴巴,另外一只手去抢被害人兰某某的手机,被害人兰某某在反抗和叫喊,匡某某见状也从摩托车上下来,从背后用左手胳膊肘搂住被害人兰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指甲抵着被害人兰某某右边脖子侧面后部,被害人兰某某以为匡某某是用刀在抵着她,便没有反抗和喊叫了,当场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兰某某的手机和手某某,匡某某骑着摩托车载着王某甲逃离现场了。两人清点手提包中有500元现金以及一张建设银行卡,500元现金平分了,手提包扔了,苹果七PLUS手机卖后得500元钱两人平分。

3、盗窃罪

2020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梁某某(在逃)、王某丙(另外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三人在太和堂家中闲聊,梁某某就提出来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跟他一起去盗窃摩托车,于是被告人王某甲开车载着梁某某、王某丙从祁东县太和堂往城连墟方向开,边驾驶边寻找可以盗窃的摩托车。随后,三人走到一栋新房外,看到门前停放了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女式摩托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在路边望风,梁某某去偷摩托车,得手后将偷到的摩托车推到路边,当时摩托车的车钥匙插在车上没有拔掉,梁某某让王某丙骑摩托车载着他回太和堂,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自己本田小车回太和堂,后梁某某将被盗的摩托车放在王某甲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曾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桂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匡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物证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同匡某某(已移诉)以暴力、胁迫他人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同梁某某(在逃)、王某丙(另外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抢劫、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刑事责任,且因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有祁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现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柒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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