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高密市**屯**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饮酒时产生矛盾。当日23时左右,李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追赶李某某,并再次与其发生冲突,李某某报警。经查证,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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