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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王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0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涡阳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0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路**号,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初次申请办理了驾驶证,2017年8月7日增驾为A1A2型驾驶证,2017年10月25日申请办理了B1型(中型)校车驾驶资质。2019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应聘到**县**镇**幼儿园开校车期间,与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由王某某找人将王某某的驾驶证副页伪造成A1型(大型)校车驾驶资质,以便王某某以后驾驶大型校车时逃避交警检查,蒙混过关。后王某某将其持有的B1型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副页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拍照后从网上联系办理假证的人员,后王某某将王某某的驾驶证副页信息提供给对方,并付给对方200元伪造了一张姓名为王某某,证号为342124197807****,档案编号为34160046****,记录内容为“2019年6月28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请于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接受审验”的假驾驶证副页,后王某某多次持该伪造的驾驶证副页驾驶A1型大型校车。2020年6月15日14时许,王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副页驾驶一辆车号为皖SC61**的大型校车到涡阳县**镇**村接学生返校,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镇前**路段时,被涡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涡北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非法伪造、买卖驾驶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路**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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