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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晋安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晋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街道**社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6月1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6月7日、2013年8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15日;因盗窃,于2013年9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2015年2月5日、2016年7月5日、2017年7月1日、2017年11月14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10月1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6日、2017年7月1日、2018年8月27日、2019年7月27日、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晋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晋安到本区东美社区美桐街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茶坊”内,趁吕某某趴在茶桌上睡觉之际,将吕某某掉在地上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 小额消费免密码支付)盗走,尔后到附近两家超市内,分别刷卡套现1000元(人民币,下同)、1993元。当日中午,被害人吕某某发现其银行卡被盗刷后即报警。

2.2020年8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晋安到晋江市梅岭街道沟头社区江滨西路**号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店铺内,趁吴某某在店内里间床上睡觉之际,将吴某某放在桌上钱包内现金700余元盗走。次日下午,被害人吴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8月11日下午,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经侦查,在本区东美街道东美社区戏台边将被告人王晋安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晋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丰泽辖区的盗窃事实,在丰泽公安机关掌握其在晋江的盗窃事实后,如实供述了该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晋安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被告人王晋安辨认现场等笔录; 

5.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晋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晋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晋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晋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晋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晋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王晋安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晋安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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