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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于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玉某市非法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投注人民币218万元,并上报至上家詹某某、游某某处(均未到案)。其中,接受下家金某某六合彩投注200万元、胡某某12万元、张某某3万元、陈某某3万元投注。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玉某市**街道**小区**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银行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4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5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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