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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口市龙华区****村,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11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6 月20日 10时许,吴某甲用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某,问王某某是否有毒品卖,王某某告诉吴某甲目前只有冰毒卖,2200元人民币“一个”。2020年6月 23日11时许,吴某甲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想要购买“一个”冰毒,王某某要求吴某甲先转账给他,因微信中没有零钱吴某甲即让其朋友吴某乙使用微信向王某某转账2200元人民币,王某某收取毒资后,将毒资2200元人民币花完,并未将毒品交易给吴某甲。2020年7月22日,王某某在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书 记 员:杨  丹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光盘一张;

3. 扣押一部黑色荣耀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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