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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建房等3人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王建房,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17年8月1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勃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7********,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房、朱勃静、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0日、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12月24日、12月25日三被告人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建房、朱勃静、龙某某共谋后在朱勃静、龙某某经营的彩票站(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与**路交叉路口向北68米路西)后平房内,通过设置赌博游戏机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该赌场距保定市**中学南侧围墙109米,距该中学校门口147米。同时,开设赌场期间,三人对赌场的经营管理、赌博机购置、维护、更换、参赌人员招揽、资金结算等活动各有分工,共享盈利,系共同犯罪。截至案发,该赌场共设置3台赌博游戏机(计16个操作基本单元),涉案赌资407190元,三被告人获利172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建房、朱勃静、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房、朱勃静、龙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勃静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被告人王建房、龙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涉案款物2万元,由侦查机关扣押并保管,随卷移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被告人朱勃静、王建房、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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