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勃利县**铲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东风派出所,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平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桃东派出所,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合伙开办采石场,二人于2016年至2018年5月在没有任何林业征占地手续的情况下,为获取个人利益对大六林场施业区内14林班9 、16、17小班进行毁坏林地开山取石,从而改变林地用途。经司法鉴定: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该采石场毁坏林地面积为1.4339公顷;毁坏林木株数1652株,蓄积为116. 0663立方米,森林植被破坏程度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18年5月29日,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同日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潘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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