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城。1987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6月24日因盗窃被富拉尔基区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于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以承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害人衣某甲(男,47岁)被判缓刑及驾驶证不被吊销为由,骗取衣某甲的亲属及衣某甲本人共计人民币36500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滕某某(男,32岁)办理房产证更名及动物防疫合格证为由诈骗滕某某人民币7500元。
3.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陈某甲(男,46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为由诈骗陈某甲人民币2500元。
4.2017年8、9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袁某某(男,38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为由诈骗袁某某人民币2500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男,41岁)办理房产证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1000元。
6.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张某甲(男,50岁)办房产证为由诈骗张某甲人民币30500元。
7.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陈某乙(男,55岁)的妻子奚某某办理残疾证为由诈骗陈某乙人民币3000元。
8.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乔某某(男,62岁)办理拆除他人在其土地上的建房为由诈骗乔某某人民币3000元。
9.2018年冬天,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曹某某(男,51岁)、梁某某(男,47岁)办理树照过户为由诈骗曹某某、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王某共诈骗人民币111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衣某甲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土地测绘院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衣某乙、赵某某、唐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衣某甲、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岩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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