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区**村**自然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平,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区**村**自然村**号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红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区**村**自然村。因赌博,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红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明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6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会华,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6年5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会兰,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单元**室。因赌博,2018年3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7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文象,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博工具麻将一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罗红勇、丁红莲、彭明军、王何英、罗会华、万会兰、梅文象、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罗红勇、彭明军、梅文象在南昌县哈佛公馆、毕加索小区、南昌县血防站等地开设“牛魔王”赌博场子,赌博场子内按封庄5%抽取头子钱、倒庄按10%抽取头子钱。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丁红莲、罗会华、万会兰、王何英在南昌县阳光丽景住宅小区、力高国际君御住宅小区、沥山安居房、天祥棕榈湾住宅小区等多处地点利用扑克牌开设“牛魔王”赌博场子。2019年9月初,罗红勇、彭明军、梅文象因其赌博场子参赌人员逐渐减少遂加入了王某某等六人的赌场,股份分配为罗红勇、彭明军、梅文象三人各占一股,王某某等六人平分七股,约定所有股东轮流管理赌博所用的扑克牌、骰子,“头子钱”统一保管用于场上应方赌博,赌博场子内按封庄5%抽取头子钱、倒庄按10%抽取头子钱。该赌场在南昌县境内多处地点流动开设“牛魔王”赌博场子。2019年9月17日,该赌场被查获。
该九人赌场在罗红勇、彭明军、梅文象尚未加入时,王某某等六人在该赌场每人分得6000元左右,罗红勇等三人加入后,王某某等六人与罗红勇、彭明军每人分得7000元左右,梅文象分得4000元左右。
2019年9月9日下午2时许至晚上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张某平、丁红莲等人利用其麻将馆开设“牛魔王”赌博场子仍提供场地,非法获利5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丁红莲、罗会华、万会兰、王何英、罗红勇、彭明军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梅文象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罗红勇、丁红莲、彭明军、王何英、罗会华、万会兰、梅文象、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王某某等人的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罗红勇、丁红莲、彭明军、王何英、罗会华、万会兰、梅文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平、罗红勇、丁红莲、彭明军、王何英、罗会华、万会兰、梅文象、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林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平、罗红勇、丁红莲、彭明军、王何英、罗会华、万会兰、梅文象、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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