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摩托车,2005年10月11日,王某某伙同王某某携带西瓜刀、匕首搭乘李某某的摩托车,行至增城区石滩镇沙陇村附近路段时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遭遇李某某反抗后两人合力用上述携带的凶器对李某某进行捅刺、砍杀、追打,造成李某某死亡。2019年3月,同案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先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瓜刀、匕首等物证照片;
2.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列某某等9人的证言;
4.同案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四方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2张光盘。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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