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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挪用资金罪)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76********,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9年3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河北省广宗县*甲乡、*甲镇、*乙镇、*乙乡部分村庄的光伏扶贫项目。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具体负责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广宗县的该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的开展。

在该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支取工程款。截止2017年年底,累计支取该项目工程款676.3万元。后经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交回工程款44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剩余的235.3万元的工程款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没有归还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才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实际代表德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广宗县光伏扶贫项目的过程中,利用经手工程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至今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交办案说明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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