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大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王大平,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号)。2003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十二日,并于同年7月3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大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大渡口区**小区**汽车养护中心门口处,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廖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69克)及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0.19克)。交易完毕王大平即被民警现场抓获。

民警当场从王大平身上查获其向廖某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300元现金人民币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并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腰包内查获11包毒品,净重总计34.5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共计1.3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净重共计0.36克;海洛因7包,净重共计32.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大平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等;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通话清单及电话联系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属违禁品,犯罪所使用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 青

检察官助理:张 玉

2019 年 8月 27日

附:

1.被告人王大平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6张;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