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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丘某某等抢劫、盗窃等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07年3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敏辉,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2012年8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梁敏辉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6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经预谋,驾驶一辆悬挂假牌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到本区**村**高速六标侧段工地,盗窃停放在工地上的勾机、推土机内的柴油约5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0元),后在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廖某某发现拦阻,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遂驾驶车辆将廖某某撞伤并逃离现场(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二人前往本市白云区江高镇邮局附近,将上述盗窃所得柴油出售给被告人梁敏辉,而被告人梁敏辉明知上述柴油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2.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驾驶上述车辆到本区**街**大道**马路对面的有轨电车1号线工地,二人手持手钳、撬棍进入工地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谭某某发现,二人遂用铁线将被害人谭某某双手反绑并固定在工地的铁杆上,随后将停放在工地上的钻机、吊机内的柴油约1420升(价值人民币9780元)及电焊机1台、10平方毫米铜芯电缆线约40米(价值人民币3000元)抢走。随后,二人将上述抢劫所得柴油出售给被告人梁敏辉,而被告人梁敏辉明知上述柴油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3.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两次驾驶上述车辆到本区**镇**村**路**工地,盗窃停放在工地上的储油罐、钩机、吊机内的柴油约582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708元)。随后,二人将上述盗窃所得柴油出售给被告人梁敏辉,而被告人梁敏辉明知是上述柴油是赃物仍予以收购。

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车辆三辆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梁敏辉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廖某某、肖某某、谭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证人戴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苏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油品出库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6.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敏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敏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敏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丘某某、梁敏辉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0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394号《量刑建议书》7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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