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绰号“疯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8 年4月1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于201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 年11月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万州区沙龙路一段960号附近(小地名钻洞子)以400元价格贩卖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林某某,双方交易完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了贩卖的冰毒和麻古,经称量共净重0.29克。民警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物质,经称量净重0.14克。经鉴定,上述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 搜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吴高羽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提讯证一份,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