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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07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又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案先后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

2014年9月至12间,秦某某(已判刑)在常州市金坛区**镇范围内开设“地下赌档”,纠集多人通过“推牌九”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程某某(已逮捕)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张某某(已逮捕)的纠集下,伙同徐某某、冯某某(已逮捕)等人在该赌档里放“水钱”(高利贷),为参赌人员魏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非法拘禁

2015年6月21日9时,为讨要上述“水钱”(高利贷),被告人王某某在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张某某(已逮捕)的纠集下,伙同冯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徐某某、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宾馆,将被害人朱某某强行带至常州市武某某**镇附近,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程某某亦到场指使他人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当日16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写下欠条后才被放行,被非法拘禁7小时余。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之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程某某、张某某、葛某某等人共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帮助;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两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程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程某某集团成员被告人王某某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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